在虚拟货币领域,“空投挖矿” 这类行为看似诱人,实则潜藏着巨大法律风险,而判刑年限需依据具体犯罪情形判定。
虚拟货币 “挖矿”,是利用专用计算机即 “矿机” 计算生产虚拟货币,再通过网络售卖获利。因其能源消耗大、碳排放高,对产业与科技进步带动作用有限,且易衍生诸多风险,扰乱金融秩序,已被我国明确列为非法行为。2021 年 9 月,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 “挖矿” 活动的通知》,将虚拟货币 “挖矿” 活动列入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9 年本)》“淘汰类”,并指出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。
若空投挖矿行为涉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 。例如,2017 年 3 月至 9 月,周某、熊某等人通过传播 “挖矿” 程序,指使他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,非法控制 3200 台以上计算机进行 “挖矿” 以获取数字货币,最终 11 名被告人均因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,其中 9 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零九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,2 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。
当空投挖矿与传销活动挂钩,组织者、领导者将面临更严厉惩处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,组织、领导以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 。如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曾对一起披着 “区块链” 外衣、以虚拟货币 “挖矿” 为幌子的网络传销案作出判决,14 名被告人因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被判处二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 。
若在空投挖矿过程中,涉及盗窃电力资源用于 “挖矿”,则会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相关规定量刑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。
虚拟货币空投挖矿行为在我国法律框架下,极有可能触犯多项法律法规,面临不同程度刑罚。广大群众务必认清此类行为的违法本质,远离虚拟货币 “挖矿” 活动,选择合法合规投资渠道,维护自身财产安全与社会金融秩序稳定。